近日,京山市财政局制定《京山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》(下称<办法>),进一步明确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,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。
据了解,《办法》明确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(成交)供应商(以下简称供应商)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结果进行检验、核实和评估,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、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。
《办法》提出,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。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,并在履约验收方案中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、时间、方式、程序、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。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,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,明确验收机制,履行验收责任,确认验收结论,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。
《办法》强调,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监督检查,将采购人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、履约风险审查、履约验收责任履行等作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,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。
(王清青)